7月1日起正式實施!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等物質檢測標準
生態環境部近日批準發布了《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HJ 1331-2023)和《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氣相色譜-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HJ 1332-2023)兩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該兩項標準將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2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內容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HJ 1331-2023)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山東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江蘇省南京環境監測中心、山東建筑大學。
本標準驗證單位: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福建省廈門環境監測中心站、西安市環境監測站、內蒙古自治區環境監測總站、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遼寧省沈陽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山東微譜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便攜式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本方法測定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總烴(以甲烷計)、甲烷的檢出限為均為0.4mg/m3,測定下限均為1.6mg/m3。
二、《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氣相色譜-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HJ 1332-2023)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江蘇省南京環境監測中心、山東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生態環境監測站。
本標準驗證單位: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福建省廈門環境監測中心站、西安市環境監測站、內蒙古自治區環境監測總站、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遼寧省沈陽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便攜式氣相色譜-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本方法測定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總烴(以甲烷計)、甲烷的檢出限均為0.2mg/m3,測定下限均為0.8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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