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對 EN 1090-2 提供了補充規定,關于使用回收結構部件建造符合 EXC1、EXC2 和 EXC3 的鋼結構(參見 EN 1090-2)。這些規定適用于設計用于準靜態載荷而非疲勞載荷的結構(參見 EN 1993-1-1)。注 1:一個國家實施本文件的條件由國家標準化機構自行決定。可以添加不相矛盾的要求,例如關于地震載荷的要求。本文件給出了對回收結構部件和組成產品的可重復使用性評估的要求。本文件還給出了對用作組成產品的碳鋼板材、熱軋型材和熱加工或冷成型空心型材的質量評估要求(參見 EN 1090-2)。其中包括機械和幾何性能以及可焊性的聲明。注 2:要聲明的屬性是 EN 1090-2:2018+A1:2024 第 5.1 條中列出的必需相關屬性。本文件中的質量評估要求也適用于對加工產品的機械和幾何性能以及可焊性的評估。然而,對連接(尤其是焊縫)的評估建議并不詳盡,僅供參考。